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,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。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。期限:报告表项目为2天
听证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。
公示日期:2026年2月26日-2月27日
联系电话(传真):0431-89625035 (行政审批)
通讯地址: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
|
项目名称
|
建设地点
|
建设单位
|
环境影响评价机构
|
项目概况
|
|
长春实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底盘橡胶制品AI数智转型升级项目
|
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(南区)集礼路长春实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3号厂房内
|
长春实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|
吉林省佳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|
本项目位于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(南区)集礼路长春实发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3号厂房内,在现有硫化厂房内新增喷砂及喷胶生产工序;扩建后,年喷砂、喷胶处理厂区汽车零部件外协件21958000件。(拟处理面积约1097900m2)
|
|
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
|
(1)废水
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、生活废水。
(2)废气
①喷砂粉尘 喷砂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,由15m高1#排气筒排放,排放浓度及排放速度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标准要求。
②喷胶废气 经收集装置收集+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由15m高2#排气筒排放,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度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标准要求;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以无组织排放,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中标准要求,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。
(3)噪声
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,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,可使噪声排放满足(GB12348-2008)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)》中3类标准限值。
(4)固体废物
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;危险废物:废活性炭、废胶桶、废润滑油包装桶等按危废标准暂存,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。
|
注: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该环境影响报告书、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。